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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是指我院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院院长为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院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联系电话:68314675,联系人:周婧。

第四条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守法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我院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 我院将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六条 我院向社会主动公开如下公共服务信息:

(一)环境科学与环境工程技术研究

(二)环境规划与咨询

(三)污染源与环境监测

第七条 建立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公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通过院网站、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我院申请获取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院代为填写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公开申请。

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及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公共服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的情况;

(三)因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院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政府相关规定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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