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环科院承担起草的北京市地方环保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307-2013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由北京市环保局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发布,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该标准是由北京市环保局于2010年委托北京市环科院负责编制起草的,是对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307-2005的修订。 标准规定了101项污染物严格的排放限值,并规定了相应的监控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以外的一切现有排污主体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该标准的实施对有效控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放和COD、氨氮减排,促进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改善北京市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标准起草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大量的国内外资料调研和现场调研工作,取得了大量技术数据资料,使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及限值确定符合北京水环境现状和水质保护目标,反映了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最新成果和实践,主要控制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将为北京建设成国际化大都市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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